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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條款變更的通知

2024.07.01

非常感謝您一直以來對VESSEL HOTELS的惠顧。
我們很高興地宣布對條款和條件進行以下修訂,生效日期為 2024 年 8 月 1 日。
以下是修訂後的住宿條款和條件以及使用條款

■住宿條款

第一條(本條款適用範圍)

1.本酒店所簽訂的住宿合同以及與此相關的合同,均由本條款所規定,對於本條款中未規定的事項,則由法令或一般公認的慣例所規定。

2.本酒店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在不違反本條款宗旨、法令及習慣的範圍內,可以接受特約。

 

第二條 (住宿合同的申請)

1.在本酒店申請住宿合同時,請向本酒店提出以下事項。

① 住宿者名

② 住宿日期及預定到達時間

③ 住宿費

④ 其他本酒店認可的必要事項

2.申請住宿合同的人,如果本酒店要求提交記載有住宿者的姓名、地阯、電話號碼等的住宿名冊,即使在住宿合同成立後,也應立即提交。

3.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間,超過第1項第2號的住宿日期要求繼續住宿的情況下,本酒店在提出此申請時,視為已經申請了新的住宿合同。

 

第3條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1.住宿合同在本酒店同意前條的申請時成立。

2.本酒店在網站上出示了錯誤的住宿費用,或者通過電話告知了錯誤的住宿費用,並按照該住宿費用申請了住宿合同,當本酒店作出承諾時,如果該費用與前後日期的住宿費用相比明顯偏低,則只要該費用沒有標示"限定"、"特別"、"優惠活動"等低價理由或者未進行說明,根據民法上的錯誤,該承諾可能被取消。

3.本酒店在預定住宿日之前的任意一天,都會給住宿客人打來確認預約的電話。

 

 

第四條 (住宿登記)

住宿者在住宿當天,請在本酒店的前臺登記以下事項。

① 住宿者的姓名、年齡、性別、地阯以及職業

② 外國人的話,有國籍、護照號、入境地以及入境年月日

③ 出發日期和時間

④ 其他,本酒店認可的必要事項

 

 

第五條 (拒絕接受住宿)

本酒店在以下的情況下,有拒絕住宿的情況。

① 當住宿申請不符合此條款時。

② 因滿員而沒有空余客房的時候。

③ 投宿者被認為對住宿有違反法令或公共秩序或良好風俗的行為。

④ 想要住宿的人是「暴力團夥的不正當行為的防止等相關的法律」 (1992年3月1日實施)的指定幫派和指定幫派成員等(以下為「暴力團」和「暴力團成員」。)或其相關人員,其他反社會勢力時。

⑤ 當試圖住宿的人是黑幫或黑幫成員控制商業活動的公司或其他組織時。

⑥ 當那些試圖留下來的人是一家公司時,那些高管中有與歹徒相對應的人。

⑦ 想要住宿的人做出明顯給其他客人帶來麻煩的言行的時候。

⑧ 要住宿者向住宿設施或者住宿設施的職員 (從業人員) 提出暴力、威脅、恐嚇、脅迫的不當要求,要求負擔超過合理範圍的負擔,或者提出沒有合理理由的投訴、要求等,認為有可能擾亂本酒店內的穩定秩序的,或者曾經進行過同樣的行為的。

⑨ 想要住宿的人明顯被認定為傳染病患者的時候。

⑩ 因天災、設施故障、其他不得已原因無法住宿時。

⑪ 想要入住的人是醉酒者等,可能會給其他入住的人帶來嚴重的麻煩,或者被認定會給別人帶來麻煩的時候。

⑫ 申請住宿的人,隱瞞自己的商業目的而申請的;。

⑬ 本酒店根據行政機關的命令、指示或勸告等,判斷為在法令上或事實上不得不停業時;。

⑭ 本賓館根據行政機關的任意要求,為傳染病患者(包括懷疑那個的人。)出租全部或部分客房時,客房不寬裕。

⑮ 對於發燒或咳嗽等感染癥發病,或合理懷疑發病的住宿者等,本酒店沒有根據行政機關的命令、指示或勸告等,採取法令上或事實上要求的預防感染措施的物理或人力的余裕時。

⑯ 本酒店根據行政機關的任意要求,為公益目的,將客房的全部或一部分出租時,客房不寬裕的;。

 

第六條 (姓名等的明示)

本酒店在住宿日之前接受了住宿的申請(以下是「住宿預約的申請」)時,在規定期限的情況下,可以要求那次住宿預約的申請者明示以下事項。

① 住宿者的姓名、性別、國籍、地阯及職業。

② 其他本酒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第7條 (客房的使用時間)

1.住宿者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時間,除了作為住宿計劃特別規定的情況,是在本酒店規定的時間之內。但是,連續住宿的情況下,除了到達日和出發日,可以全天使用。

2.本酒店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可在同項規定的規定時間外使用客房。這種情況下,我們會收取我們酒店另外規定的附加費用。詳情請咨詢前臺。

 

第八條 (費用的支付)

在辦理入住手續時,請使用貨幣或本酒店認可的優惠券或信用卡在前臺支付費用。另外,如果有第2條第3項規定的新的住宿合同的申請,在本酒店要求的任意時期,請在前臺支付費用。

 

第九條 (住宿合同的解除)

1.即使本酒店在接受的住宿期間內,在以下情況下,有時也會解除住宿合同,拒絕繼續住宿。

① 符合第5條 (3) 至 (11)、(13) 至 (16) 的。

② 判明了符合第5條 (12) 的事實時;。

③ 申請住宿者,對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本酒店委托,未立即接受的。

④ 有違反住宿合同的行為,經要求改正而不改正的;。

⑤ 其他不遵守本酒店規定的使用規則時。

2.住宿客人符合前項各號的事由,本酒店根據前項的規定解除住宿合同時,客人尚未接受的住宿服務等相關費用作為違約金支付。但是,不是由於住宿客人的故意或過失時,不在此限。

 

第10條 (住宿的責任)

1.本酒店的住宿相關責任,從住宿者在本酒店前臺進行住宿登記或進入客房這兩項中較早的一項開始,到客人離開客房時結束。

2.由於本酒店的原因,不能向住宿者提供客房時,除天災或其他原因外,可以向該住宿者提供相同或類似條件的其他住宿設施。

3.由於住宿者不遵守本酒店規定的使用規則而發生的事故,本酒店不承擔責任。

 

第11條 (首選語言)

本條款及其他本酒店規定的使用規則等,以日語為正文。有時會制作英語等日語以外的其他語言的譯文,但只有日語的正文具有合同上的效力,日語以外的譯文不具有任何合同上的效力。

 

第12條 (遵守使用規則)

住宿者在本酒店住宿期間,須遵守本酒店規定之住宿規則。

 

第13條 (預約的解除)

1.本酒店在住宿預約申請者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預約時,將按下表所示收取取消費用。

2.本酒店如果沒有聯係住宿客人,到了住宿當天的22:00 (如果事先顯示了預計到達時間,則超過該時間1小時後) 還未到達的話,其住宿合同將被視為已經被住宿客人解除。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根據下表收取取消費用。

 

 

 

不住宿

當天

前一天

2天~9天前

10天前

20天前

一般

14名以下

100%

80%

20%

10%

團體

15~99名

100%

80%

20%

10%

 

100名以上

100%

100%

80%

20%

10%

① %是取消費用占預訂合同費用的百分比。

② 如果合同天數縮短,將收取一天 (第一天) 的取消費,而不考慮縮短天數。

③ 關於部分團體客人 (15人以上) 解除合同的情況下,相當於住宿前10天(如果在該日期之後接受申請,則在接受之日)住宿人數10% (出現零頭時,向上舍入)的人數,不收取取消費用。

 

第14條 (寄存物等的處理)

1.住宿者存放在前臺的物品或現金或貴重物品,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除不可抗力外,本酒店賠償該損害。但是,關於住宿者沒有事先通知其種類及價格的情況,除因本酒店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產生滅失、毀損等損害的情況外,本酒店將以15萬日元為限度賠償其損害。

2.住宿者帶入本酒店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沒有存放在前臺的物品,由於本酒店的故意或過失而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本酒店將對該損害進行賠償。但是,關於住宿者沒有事先通知種類及價額的情況,除因本酒店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的情況外,本酒店將以15萬日元為限度賠償其損害。

3.與前兩項無關,本酒店對下列物品(包括記錄在該物品後記載的數據等。)不負責任。

原稿、設計書、圖案、賬簿、數據以及其他類似文件(以下稱為“數據等”。數據包括記錄在可由磁帶,磁碟,CD ROM,光碟,計算機,智能手機或其他信息設備處理的記錄介質上的數據。)以及記錄這些數據的所有媒體。

 

第15條 (住宿者隨身行李或攜帶品的保管)

1.住宿者的隨身行李在住宿之前到達本酒店時,僅在到達前本酒店了解的情況下負責保管,在住宿者在前臺辦理入住手續時交給。

2.客人退房後,如果客人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忘在本酒店,本酒店將等待該物品所有人的聯絡、指示。如果沒有所有者的指示或者無法判明所有者的情況下,包括發現日在內,會保管14天,之後不通知住宿客人而進行處理。另外,對於貴重物品,包括發現日在內要保管7天,之後不通知住宿客人,直接送到最近的警察署。但是,生鮮物品、食品等不能長期保管的物品和雜誌等本酒店認為不適合保管的物品,包括發現日在內保管1天,之後不通知客人而進行處理。

3.在前2項的情況下,對於住宿者的隨身行李或攜帶品的保管,本酒店的責任在第1項的情況下按照前條第1項的規定,在前項的情況下按照同條第2項的規定。

 

第16條 (保險箱的利用規則)

1.即使本酒店在館內設置了儲物櫃,現金及貴重物品也不要寄存在儲物櫃中,請寄存在前臺。

2.液體物品請不要放入出租櫃。

3.在使用儲物櫃時,關於物品的消失、毀損等損害,本酒店不負任何管理責任。

 

第17條 (住宿者的責任)

1.由於住宿者的故意或過失使本酒店遭受損失時,請向該住宿者賠償損失。

2.住宿客人為了順利接受根據住宿合同規定的住宿服務,萬一發現提供了與住宿合同內容不同的住宿服務,本酒店必須迅速向本酒店提出申請。

 

第18條 (停車的責任)

1.住宿者使用本酒店的停車場時,無論是否寄存車輛鑰匙,本酒店都會出借場所,本酒店對車輛的管理不負任何責任。但是,由於本酒店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時,將賠償該損害。

2.現金及貴重物品不要保管在車內,請寄存在前臺。

 

第19條 (免責聲明)

使用本酒店電腦時,住宿顧客須自行擔負責任。如住宿者在使用電腦中因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服務中斷,導致之任何損失,本酒店概不負責。另外,在住宿者使用電腦時,如發生本酒店判斷為由於使用者的不合理使用行為而導致本酒店及第三方發生損失時,由該住宿者負責賠償。

 

第20條 (適用法律和專屬協議管轄法院)

關於本酒店與住宿客人之間的住宿合同的糾紛,以日本法為準據法,由廣島地方裁判所或福山簡易裁判所作為專屬協議管轄裁判所。

第21條 (本約款的變更手續)

本酒店有時會將本住宿條款變更後的住宿條款適用於與住宿者的住宿合同。屆時,在施行日前一個月之前,本酒店將在主頁上公佈變更後的條款內容及變更的生效日期,並向福斯公佈。

 

■使用規則

為了保證酒店的公共性,也為了讓客人能安全舒適地住宿,希望利用本酒店的客人根據住宿條款,遵守以下規則。另外,如果不遵守使用規則,根據住宿條款第9條,可能會拒絕您的住宿。

1.請勿在設施內使用取暖、烹調、熨燙、熨斗等槍械。但是,這不包括酒店提供的設備。
2.請勿在指定吸煙區外吸煙。
3.請勿以唱歌、喧鬧等方式對他人造成仇恨或不便。
4.請勿使用煙火、香、蠟燭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物品。
5. 禁止攜帶以下物品進入設施。
・動物(導盲犬和服務犬除外)和鳥類。
- 火藥、揮發油等易燃或易燃物品。
・散發特別難聞氣味的物品。
・未經許可的槍枝和刀劍。
・物品數量非常多。
・其他可能威脅其他顧客安全的物品。

6. 請勿在館內賭博或從事任何擾亂公共道德的行為。
7.請勿將設施內的設備及物品用於其用途以外的用途。
8.請勿將飯店內的物品帶出飯店或轉移至飯店內其他區域。
9. 請勿在飯店建築物或設備上附著異物,或進行任何可能改變現狀的工作。如有損壞,將收取實際費用。
10. 請勿在窗戶上懸掛有損飯店外觀的物品。
11. 請勿在飯店內向其他客人散發廣告資料或販售商品。
12.請勿將鞋子或其他物品留在走廊、大廳、公共場所等。
13. 如果您想更改入住時間,請提前聯絡前台工作人員。
14. 對於使用飯店簽約停車場時發生的任何事故(損壞或竊盜),飯店概不負責。
15. 請將您的貴重物品寄存在前台。酒店不對任何其他盜竊行為負責。
16.預付款。請於辦理入住時在前台支付全額預訂費用。
17. 我們不允許外來客人進入房間。請在大廳集合。
18. 請勿將客房或大廳用作辦公室或商務辦公室。
19.各客房均設有客房疏散路線圖,請確認。
20. 飯店不接受飯店銷售商品的預付款、飛機、火車、公車等票價、計程車費、郵票費、行李運輸費等。
21. 除非獲得監護人的特別許可,否則我們不允許未成年人過夜。
22、未經許可,請勿進入大樓內商業設施以外的任何區域。

2024年8月1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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