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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票、JR 火车、租车等套餐计划属于外部产品,不符合 Vessel Club积分资格。

PROVISION宿泊約款

VESSEL HOTELS有下列住宿规定。

第1条(本条款适用范围)

1.
本酒店所签订的入住合同及相关合同均遵循本条款规定,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或既定习惯执行。
2.
在不违反本条款的宗旨、法令以及习惯的范围内,不论前项规定如何,只要有要求,本酒店可以与其签订特别合同。

第2条(违反基本事项时采取的措施)

1.
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时,请提交以下事项。
①住宿者姓名
②住宿日期及预定到达时间
③住宿费
④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它事项
 
2.
申请住宿合同的人,在本酒店委托提交记载有住宿者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的住宿名册时,即使在住宿合同成立后,也应立即提交。
 
3.
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间,如果超过第1项第2号的住宿日期而提出继续住宿的申请,本酒店在提出申请时,将作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处理。
 

第三条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1.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条的申请时成立。
2.
本酒店,在网站上提示了错误的住宿费用,或者通过电话告知了错误的住宿费用,基于该住宿费用,申请了住宿合同,本酒店同意的情况下,如果该费用与其前后日期的住宿费用相比明显便宜时,关于该费用,只要没有表示或告知“限定”、“特别”、“活动”等便宜的理由,就会因为是民法上错误的同意而取消住宿合同。
3.
本酒店会在预定住宿日期前的任意一天,给住宿客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打电话确认预约。

第四条 (住宿登记)

住宿当天,住宿者须在本酒店服务台登记以下事项。
①住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地址以及职业
②外国人住宿者则须登记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以及入境年月日
③出发日和时间
④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拒绝接受住宿)

在下列情况下,本酒店可能会拒绝住宿。
①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时。
②因满员而没有空房时。
③ 发现住宿者有可能做出违反住宿相关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风尚的行为时。
④ 住宿者必须是《防止黑社会不正当行为法》规定的被指定黑社会成员或被指定黑社会成员(以下简称“黑社会”或“黑社会成员”)。团体成员”(1992年3月1日施行。)或其关联方,或其他反社会势力。
⑤ 住宿者为黑社会或黑社会成员控制其业务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时。
⑥ 住宿者为法人,且其中一名干部为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成员时。
⑦想要留宿的人有给其他客人带来重大不便的行为时。
⑧ 寻求住宿者对住宿设施或住宿设施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提出暴力、威胁、勒索、胁迫等不合理要求、要求超过合理范围的负担或以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扰乱酒店内的和平与秩序的风险,例如提出无理的投诉或要求,或者发现过去曾发生过类似行为。
⑨ 明确认定住宿者为传染病患者时。
⑩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无法住宿时。
⑪想要留宿的人喝醉酒等,有可能对其他住宿者造成重大妨碍或被视为妨碍时。
⑫ 申请住宿的人隐瞒其商业目的时。
⑬本酒店根据政府机关的命令、指示、建议等,判断为合法或实际上被迫停业时。
⑭本酒店根据政府机关的自愿要求,将全部或部分客房出租给传染病患者(包括疑似患有该疾病的患者),且客房已无剩余房间时。
⑮ 对于患有或合理怀疑患有发烧、咳嗽等传染病的客人,应根据公共机关的命令、指示、建议等,按照法律要求或事实上采取预防感染的措施。我们酒店没有物质或人力资源。
⑯本酒店基于公共利益目的,根据政府机关的自愿要求出租全部或部分客房,但没有空房时。

第六条 (姓名等的明示)

酒店在住宿日期之前接受住宿申请(以下简称“住宿预订申请”)时,将规定期限,并要求住宿预订申请人明确说明以下事项:能。
① 客人的姓名、性别、国籍、地址、职业。
②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7条 (客房的使用时间)

1.
住宿者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除了作为住宿方案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外,是在本酒店规定的时间之前。但是在连续住宿的情况下,除了到达日和出发日,可以全天使用。
2.
本酒店无论上述规定,根据本条款若在相应时间以外使用客房,或将收取额外费用。详情请咨询服务台。

第八条 (费用的支付)

在办理入住手续时,请使用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优惠券或信用卡在前台支付费用。另外,如果有第2条第3项规定的新的住宿合同的申请,在本酒店要求的任意时期,请在前台支付费用。

第九条 (住宿合同的解除)

1.
在下列情况下,即使在约定的住宿期间,本酒店也可能会解除住宿合同并拒绝继续住宿。
① 适用第5条③~⑪、⑬~⑯时。
② 发现符合第 5 条⑫ 的事实时。
③ 申请住宿的人未立即根据第2条第2项的规定回应酒店的要求时。
④ 存在违反住宿合同的行为,虽要求改正但未改正时。
⑤酒店不遵守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时。
2.
住宿客人符合前项各项事由,本酒店根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住宿客人尚未接受的住宿服务等所需费用将作为违约金支付。但是,非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时,不在此限。

第10条 (住宿的责任)

1.
住宿者必须承担的住宿责任从在本酒店服务台办理登记手续或进入客房开始,到住宿者退房离开酒店为止。
2.
由于本酒店的责任,不能向住宿者提供客房时,除天灾以及其它理由外,由本酒店负责向该住宿者提供相同或类似条件的住宿设施。而且免收不能继续提供客房日的住宿费包括之后的预约日数的住宿费。
3.
因住宿者没有遵守本酒店规定的住宿规则而发生事故时,本酒店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第11条 (首选语言)

本条款及其他本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等,以日语为正文。有时会制作英语等日语以外的其他语言的译文,但只有日语的正文具有合同上的效力,日语以外的译文不具有任何合同上的效力。

第12条 (遵守使用规则)

在本酒店住宿期间,住宿者必须遵守本酒店规定的住宿规则。

第13条 (预约的解除)

1.
本酒店在住宿预约申请者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预约时,按下表所示收取取消费用。
2.
若住宿客人未与本酒店联系,至住宿日当天的22:00 (如果事先明示了预计到达时间,则为超过该时间1小时后的时间) 仍未到达时,将视为该住宿合同被住宿客人解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根据下表收取取消费用。
不住宿 当天 前日 2日前~
9日前
10日前~
20日前
一般 14名以内 100% 80% 20% 10%
团体 15~99名 100% 80% 20% 10%
100名以上 100% 100% 80% 20% 10%
一般 团体
14名以内 15名〜
99名
100名
以上
不住宿 100% 100% 100%
当天 80% 80% 100%
前日 20% 20% 80%
2日前~
9日前
10% 20%
10日前~
20日前
10%

①%是取消费用与预订合同费用的比率。
② 合同天数缩短时,无论缩短天数多少,都将收取一日(第一日)的取消费。
③ 部分团体客人(15人以上)解除合同时,住宿日10天前,收取入住人数的10%(零头)(该日之后受理申请的,以受理日为准) )(如果 ,参加人数将被四舍五入),将不收取取消费用。

第14条 (寄存物等的处理)

1.
住宿者寄存在前台的物品或现金或贵重物品,发生灭失、毁损等损害时,除不可抗力的情况外,本酒店对该损害进行赔偿。但是,对于住宿者没有事先通知其种类及价格的情况,除因本酒店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产生灭失、毁损等损害的情况外,本酒店将以15万日元为限度赔偿其损害。
2.
住宿者带入本酒店的物品或现金或贵重物品,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而产生灭失、毁损等损害时,本酒店将赔偿该损害。但是,对于住宿者没有事先通知种类及价格的情况,除因本酒店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产生灭失、毁损等损害的情况外,本酒店将以15万日元为限度赔偿其损害。
3.
与前2项无关,本酒店对以下规定的物品(包括记录在该物品上后记载的数据等。)不负责任。

原稿、设计书、图案、账簿、数据以及其他类似文件(以下称为“数据等”。数据包括记录在可由磁带,磁盘,CD ROM,光盘,计算机,智能手机或其他信息设备处理的记录介质上的数据。)以及记录这些数据的所有媒体。

第15条 (住宿者随身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

1.
住宿者的行李先到达本酒店时,由本酒店暂时负责保管,等住宿者到服务台办理住宿手续时再交给本人。
2.
住宿客人退房后,如果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遗忘在本酒店,本酒店将等待该所有者的联络和指示。如果没有所有者的指示或无法确定所有者,请将其保存14天,包括发现日期,然后在不通知客人的情况下处理。此外,贵重物品应保存7天,包括发现之日,然后在不通知客人的情况下送到最近的警察局。但是,生的东西、食品等不能长期保管的东西和杂志等本酒店认为不适合保管的物品,包括发现日在内保管1天,之后不通知住宿客人进行处理。
3.
有关前2项的住宿者行李或携带物的本酒店保管责任,第1项时,按前条第1项的规定,前项时,则按同条第2项规定执行。

第16条 (保险箱的利用规则)

1.
本酒店即使在店内设置了寄存柜,也请您勿将现金及贵重物品寄存在寄存柜内,请寄存到服务台。
2.
请勿将液体物品放入寄存柜内。
3.
关于使用储物柜时物品的灭失、毁损等损害,本酒店概不负责管理。

第17条 (住宿者的责任)

1.
住宿者故意或过失使本酒店蒙受损失时,肇事的住宿者则必须赔偿损失。
2.
住宿客人为了顺利接受住宿合同规定的住宿服务,万一发现提供了与住宿合同内容不符的住宿服务,本酒店必须迅速向本酒店提出申请。

第18条 (停车的责任)

1.
住宿者在使用本酒店的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寄存车辆钥匙,本酒店都会出借场地,本酒店不承担任何车辆管理责任。但是,因本酒店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时,要赔偿损失。
2.
现金及贵重物品不要保管在车上,请寄存在前台。

第19条 (免责声明)

使用本酒店的计算机时,由客人自行负责进行。在使用计算机过程中,由于系统故障及其他原因产生的服务中断,导致使用者蒙受的任何损失,本酒店概不负责。另外,在使用计算机时,本酒店判断为由于使用者的不合理使用行为而导致本酒店及第三方发生损失时,由该使用者负责赔偿。

第20条 (适用法律和专属协议管辖法院)

关于本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的住宿合同的纠纷,以日本法为准据法,由广岛地方裁判所或福山简易裁判所作为专属协议管辖裁判所。

第21条 (本约款的变更手续)

本酒店有时会将本住宿条款变更后的住宿条款适用于与住宿者的住宿合同。届时,在施行日前一个月之前,本酒店将在主页上公布变更后的条款内容及变更的生效日期,并向大众公布。

2024年8月1日修订

Rules and Regulationご利用規則

为了保证酒店的公共性,也为了让客人能安全舒适地住宿,希望利用本酒店的客人根据住宿条款,遵守以下规则。另外,如果不遵守使用规则,根据住宿条款第9条,可能会拒绝您的住宿。

1.
在馆内,请不要使用取暖用、炊事用、熨烫用等的火器和熨斗等。但是,酒店配备的器具除外。
2.
请不要在指定的吸烟场所以外的地方吸烟。
3.
不要放歌,喧哗或其他令人厌恶或困扰他人的行为。
4.
请不要使用烟花、线香、蜡烛等会引起火灾的物品。
5.
请勿将以下物品带入设施内。
・动物(导盲犬/协助犬除外)、鸟类
- 火药、挥发油等易燃或易燃物品
・散发特别难闻气味的物品
・未经许可的枪支和刀剑
・商品数量非常多
・其他可能威胁其他顾客安全的物品
6.
请不要在馆内进行赌博和扰乱风气的行为。
7.
请勿将馆内的各种备品、各种物品用于其目的以外的用途。
8.
请不要将馆内的各种物品带出酒店,或移动到酒店内的其他地方。
9.
请勿在酒店建筑物或设备上安装异物,或进行改变现状的加工。破损的情况下,要收取实际费用。
10.
请不要将有损酒店外观的物品挂在窗户上。
11.
请不要在酒店内向其他客人分发广告物品或销售物品。
12.
请勿将鞋子或其他物品放置在走廊、大厅或公共场所。
13.
变更住宿天数时,请事先联系前台工作人员。
14.
使用本酒店合同停车场时发生的事故 (破损、被盗) ,本酒店概不负责。
15.
贵重物品请寄存在前台。除此之外的失窃,本酒店概不负责。
16.
付款是预付款。办理入住时,请在前台全额支付预约住宿的费用。
17.
禁止外来客人进入室内。请在大厅见面。
18.
请不要将客房和大厅作为事务所、营业所使用。
19.
各个客房都设置有从客房出发的避难路线图,请确认。
20.
酒店内销售品、飞机、列车、巴士等的票钱、出租车费、邮票费、行李运费等的垫付是拒绝的。
21.
特别是在没有监护人许可的情况下,禁止未成年人单独住宿。
22.
未经许可请勿进入馆内营业设施以外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