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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ISION宿泊約款

VESSEL HOTELS有下列住宿規定。

第一條(本條款適用範圍)

1.
本酒店簽訂之入住合約及相關合約均遵循本條款規定,如有本條款未記載之事項,則依循關法律或約定俗成之規範執行。
2.
不論前項規定如何,在不違反本條款宗旨、法令以及約定俗成之規範下,如客戶有要求,本酒店得以簽訂特別合約。

第二條(針對違反基本事項之措施)

1.
向本酒店申請住宿合約時,請提交以下資料:
①住宿者姓名
②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③住宿費用
④本酒店認定必要之其它事項
 
2.
申請住宿合同的人,在本酒店委托提交記載有住宿者姓名、住阯、電話號碼等的住宿名冊時,即使在住宿合同成立後,也應立即提交。
 
3.
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間,如果超過第1項第2號的住宿日期而提出繼續住宿的申請,本酒店在提出申請時,將作為新的住宿合同申請處理。
 

第三條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1.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條的申請時成立。
2.
本酒店,在網站上提示了錯誤的住宿費用,或者通過電話告知了錯誤的住宿費用,基於該住宿費用,申請了住宿合同,本酒店同意的情況下,如果該費用與其前後日期的住宿費用相比明顯便宜時,關於該費用,只要沒有表示或告知“限定”、“特別”、“活動”等便宜的理由,就會因為是民法上錯誤的同意而取消住宿合同。
3.
本酒店會在預定住宿日期前的任意一天,給住宿客人提供的聯係方式打電話確認預約。

第四條 (住宿登記)

住宿當天,住宿者須在本酒店服務台登記以下事項:
①住宿者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及職業
②外籍住宿者則須登記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年月日
③出發日期和時間
④本酒店認定必要之其它事項

第五條 (拒絕接受住宿)

在下列情況下,本飯店可能會拒絕住宿。
①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時。
②因滿員而沒有空房時。
③ 發現住宿者有可能做出違反住宿相關法規、公共秩序或良好風尚的行為時。
④ 住宿者必須是《防止黑社會不正當行為法》規定的被指定黑社會成員或被指定黑社會成員(以下簡稱「黑社會」或「黑社會成員」)。或其關聯方,或其他反社會勢力。
⑤ 住宿者為黑社會或黑社會成員控制其業務活動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時。
⑥ 住宿者為法人,且其中一名幹部為組織犯罪集團的成員時。
⑦留宿者有造成其他住宿者重大不便的行為時。
⑧ 尋求住宿者對住宿設施或住宿設施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提出暴力、威脅、勒索、脅迫等不合理要求、要求超過合理範圍的負擔或以合理理由的情況下。的風險,例如提出無理的投訴或要求,或發現過去曾發生過類似行為。
⑨ 明確認定住宿者為傳染病患者時。
⑩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住宿時。
⑪想要留宿的人喝醉酒等,有可能對其他住宿者造成重大妨礙或被視為妨礙時。
⑫ 申請住宿的人隱瞞其商業目的時。
⑬本飯店根據政府機關的命令、指示、建議等,判斷為合法或實際上被迫關閉時。
⑭本飯店根據政府機關的自願要求,將全部或部分客房出租給傳染病患者(包括疑似患有該疾病的患者),但沒有空房時。
⑮ 對於患有或合理懷疑患有發燒、咳嗽等傳染病的客人,應根據公共機關的命令、指示、建議等,按照法律要求或事實上採取預防感染的措施。
⑯本飯店基於公共利益目的,根據政府機關的自願要求出租全部或部分客房,但沒有空房時。

第六條 (姓名等的明示)

當飯店在住宿日期之前接受住宿申請(以下簡稱「住宿預訂申請」)時,將規定期限,並要求住宿預訂申請人明確說明以下事項:能。
① 客人的姓名、性別、國籍、地址、職業。
②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7條 (客房的使用時間)

1.
住宿者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時間,除了作為住宿方案特別規定的情況以外,是在本酒店規定的時間之前。但是在連續住宿的情況下,除了到達日和出發日,可以全天使用。
2.
本酒店得以讓住宿者在前項規定時間之外使用客房,這種情況下,本酒店將收取另行規定之額外費用,詳細規範請洽詢酒店櫃台。

第八條 (費用的支付)

在辦理入住手續時,請使用貨幣或本酒店認可的優惠券或信用卡在前臺支付費用。另外,如果有第2條第3項規定的新的住宿合同的申請,在本酒店要求的任意時期,請在前臺支付費用。

第九條 (住宿合同的解除)

1.
在下列情況下,即使在約定的住宿期間,本飯店也可能會解除住宿合約並拒絕繼續住宿。
① 適用第5條③~⑪、⑬~⑯時。
② 發現第 5 條⑫ 對應事實時。
③ 申請住宿的人未立即依第2條第2項的規定回應飯店的要求時。
④有違反住宿合約行為,雖要求改正但未改正時。
⑤不遵守飯店規定的其他使用規則時。
2.
住宿客人符合前項各項事由,本酒店根據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合同時,住宿客人尚未接受的住宿服務等所需費用將作為違約金支付。但是,非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過失時,不在此限。

第10條 (住宿的責任)

1.
住宿者從在本酒店服務台辦理登記手續或進入客房起,至退房離開酒店為止,皆須承擔住宿責任。
2.
如因本酒店責任無法向住宿者提供客房時,除天災以及其它理由外,將由本酒店負責向該住宿者提供相同或類似條件之住宿設施,並免收不能繼續提供客房日的住宿費及之後預約日數之住宿費用。
3.
因住宿者未遵守本酒店規定之住宿規則而發生事故時,本酒店對此不負任何責任。

第11條 (首選語言)

本條款及其他本酒店規定的使用規則等,以日語為正文。有時會制作英語等日語以外的其他語言的譯文,但只有日語的正文具有合同上的效力,日語以外的譯文不具有任何合同上的效力。

第12條 (遵守使用規則)

住宿者在本酒店住宿期間,須遵守本酒店規定之住宿規則。

第13條 (預約的解除)

1.
本酒店在住宿預約申請者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預約時,按下表所示收取取消費用。
2.
若住宿客人未與本酒店聯係,至住宿日當天的22:00 (如果事先明示了預計到達時間,則為超過該時間1小時後的時間) 仍未到達時,將視為該住宿合同被住宿客人解除。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根據下表收取取消費用。
不住宿 當天 前一天 2天前~
9天前
10天前~
20天前
一般 14名以下 100% 80% 20% 10%
團體 15~99名 100% 80% 20% 10%
100名以上 100% 100% 80% 20% 10%
一般 團體
14名以下 15個人〜
99個人
100個人
超過
不住宿 100% 100% 100%
當天 80% 80% 100%
前一天 20% 20% 80%
2天前~
9天前
10% 20%
10天前~
20天前
10%

①%是取消費用與預訂合約費用的比率。
② 合約天數縮短時,無論縮短天數多少,都將收取一日(第一日)的取消費。
③ 部分團體客人(15人以上)解除合約時,住宿日10天前,收取入住人數的10%(零頭)(該日之後受理申請的,以受理日為準) )(如果,參加人數將被四捨五入),將不收取取消費用。

第14條 (寄存物等的處理)

1.
住宿者寄存在前臺的物品或現金或貴重物品,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除不可抗力的情況外,本酒店對該損害進行賠償。但是,對於住宿者沒有事先通知其種類及價格的情況,除因本酒店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產生滅失、毀損等損害的情況外,本酒店將以15萬日元為限度賠償其損害。
2.
住宿者帶入本酒店的物品或現金或貴重物品,因本酒店的故意或過失而產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本酒店將賠償該損害。但是,對於住宿者沒有事先通知種類及價格的情況,除因本酒店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產生滅失、毀損等損害的情況外,本酒店將以15萬日元為限度賠償其損害。
3.
與前2項無關,本酒店對以下規定的物品(包括記錄在該物品上後記載的數據等。)不負責任。

原稿、設計書、圖案、賬簿、數據以及其他類似文件(以下稱為“數據等”。數據包括記錄在可由磁帶,磁碟,CD ROM,光碟,計算機,智能手機或其他信息設備處理的記錄介質上的數據。)以及記錄這些數據的所有媒體。

第15條 (住宿者隨身行李或攜帶品的保管)

1.
住宿者的行李先抵達本酒店時,由本酒店暫時負責保管,待住宿者至櫃台辦理住宿手續時再交予本人。
2.
住宿客人退房後,如果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或攜帶品遺忘在本酒店,本酒店將等待該所有者的聯絡和指示。如果沒有所有者的指示或無法確定所有者,請將其保存14天,包括發現日期,然後在不通知客人的情況下處理。此外,貴重物品應保存7天,包括發現之日,然後在不通知客人的情況下送到最近的警察局。但是,生的東西、食品等不能長期保管的東西和雜誌等本酒店認為不適合保管的物品,包括發現日在內保管1天,之後不通知住宿客人進行處理。
3.
上述兩項本酒店對於住宿者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責任,第1項之情形按前條第1項規定,前項則按同條第二項規定執行。

第16條 (保險箱的利用規則)

1.
本酒店即使在店內設有寄物櫃,也請勿將現金及貴重物品寄存在寄物櫃內,請寄放至櫃檯。
2.
請勿將液體物品放入寄物櫃。
3.
關於使用儲物櫃時物品的滅失、毀損等損害,本酒店概不負責管理。

第17條 (住宿者的責任)

1.
如住宿者故意或過失使本酒店蒙受損失,肇事之住宿者必須賠償損失。
2.
住宿客人為了順利接受住宿合同規定的住宿服務,萬一發現提供了與住宿合同內容不符的住宿服務,本酒店必須迅速向本酒店提出申請。

第18條 (停車的責任)

1.
住宿者在使用本酒店的停車場時,無論是否寄存車輛鑰匙,本酒店都會出借場地,本酒店不承擔任何車輛管理責任。但是,因本酒店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時,要賠償損失。
2.
現金及貴重物品不要保管在車上,請寄存在前臺。

第19條 (免責聲明)

使用本酒店電腦時,住宿顧客須自行擔負責任。如住宿者在使用電腦中因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服務中斷,導致之任何損失,本酒店概不負責。另外,在住宿者使用電腦時,如發生本酒店判斷為由於使用者的不合理使用行為而導致本酒店及第三方發生損失時,由該住宿者負責賠償。

第20條 (適用法律和專屬協議管轄法院)

關於本酒店與住宿客人之間的住宿合同的糾紛,以日本法為準據法,由廣島地方裁判所或福山簡易裁判所作為專屬協議管轄裁判所。

第21條 (本約款的變更手續)

本酒店有時會將本住宿條款變更後的住宿條款適用於與住宿者的住宿合同。屆時,在施行日前一個月之前,本酒店將在主頁上公佈變更後的條款內容及變更的生效日期,並向福斯公佈。

2024年8月1日修訂

Rules and Regulationご利用規則

為了保證酒店的公共性,也為了讓客人能安全舒適地住宿,希望利用本酒店的客人根據住宿條款,遵守以下規則。另外,如果不遵守使用規則,根據住宿條款第9條,可能會拒絕您的住宿。

1.
在館內,請不要使用取暖用、炊事用、熨燙用等的火器和熨鬥等。但是,酒店配備的器具除外。
2.
請不要在指定的吸煙場所以外的地方吸煙。
3.
不要放歌,喧嘩或其他令人厭惡或睏擾他人的行為。
4.
請不要使用煙花、線香、蠟燭等會引起火災的物品。
5.
請勿將以下物品帶入設施內。
・動物(導盲犬/協助犬除外)、鳥類
- 火藥、揮髮油等易燃或易燃物品
・散發特別難聞氣味的物品
・未經許可的槍支和刀劍
・商品數量非常多
・其他可能威脅其他顧客安全的物品
6.
請不要在館內進行賭博和擾亂風氣的行為。
7.
請勿將館內的各種備品、各種物品用於其目的以外的用途。
8.
請不要將館內的各種物品帶出酒店,或移動到酒店內的其他地方。
9.
請勿在酒店建築物或設備上安裝異物,或進行改變現狀的加工。破損的情況下,要收取實際費用。
10.
請不要將有損酒店外觀的物品掛在窗戶上。
11.
請不要在酒店內向其他客人分發廣告物品或銷售物品。
12.
請勿將鞋子或其他物品放置在走廊、大廳或公共場所。
13.
變更住宿天數時,請事先聯係前臺工作人員。
14.
使用本酒店合同停車場時發生的事故 (破損、被盜) ,本酒店概不負責。
15.
貴重物品請寄存在前臺。除此之外的失竊,本酒店概不負責。
16.
付款是預付款。辦理入住時,請在前臺全額支付預約住宿的費用。
17.
禁止外來客人進入室內。請在大廳見面。
18.
請不要將客房和大廳作為事務所、營業所使用。
19.
各個客房都設置有從客房出發的避難路線圖,請確認。
20.
酒店內銷售品、飛機、列車、巴士等的票錢、出租車費、郵票費、行李運費等的墊付是拒絕的。
21.
特別是在沒有監護人許可的情況下,禁止未成年人單獨住宿。
22.
未經許可請勿進入館內營業設施以外的場所。